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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收集登录规范(2020年版)

2022.05.12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和品牌强农战略,持续推进农产品质量提升,培育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促进区域优势农业产业发展,实时了解地域特色农产品信息,促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及时指导生产和引导消费,满足公众对安全优质营养健康农产品需求,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在原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收集发布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开展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收集登录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是指在特定区域(原则上以县域为单元)内生产、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商品量、具有显著地域特征和独特营养品质特色、有稳定的供应量和消费市场、公众认知度和美誉度高并经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登录公告和核发证书的农产品。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农产品,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产品及其产地初加工产品。 

  第四条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收集登录坚持“自愿申请、自主评价、自我管理”和公益服务原则。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收集登录的申请随时受理,国家中心经确认后原则上按季度公布。 

  第五条  申请登录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收集登录的基本特征; 

  (二)有稳定的生产规模和商品量(具体要求详见附表1); 

  (三)实施全程质量控制和依托龙头骨干生产经营主体引领带动; 

  (四)产地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产品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来未出现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第六条  申请登录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申请表(附表2); 

  (二)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出具的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报告(附表3); 

  (三)主要生产经营主体的营业证照、相关获奖及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证明申请产品具有名特优新特征特性的材料; 

  (五)申请产品数码照片3-5张,包括产品不同生长期、生产环境、产品包装标识等内容(图片大小3MB至5MB)。 

  第七条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原则上以县域为单元申请,由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县级名特优新农产品主管机构(单位)作为名录登录申请主体。 

  申请工作实行网上电子信息和纸质文本并行。网上电子信息申请直接登录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信息系统(http://www.aqsc.agri.cn,以下简称电子信息系统)。申请主体提交网上电子申请信息后,自行打印申请文本1份,经签字盖章后逐级上报确认。 

  第八条  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优质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申请产品和推荐的主要生产经营主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确认,提出确认意见并加盖地市级工作机构印章,同时在电子信息系统填写确认意见。 

  第九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优质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申请产品和推荐的主要生产经营主体的符合性和代表性进行确认,提出确认意见并加盖省级工作机构印章,同时在电子信息系统填写确认意见。 

  第十条  国家中心负责对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申请材料完整性和产品地域独特性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确认,提出审定意见。 

  第十一条  通过技术确认拟纳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产品,在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信息平台)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纳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由国家中心发布公告,核发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 

  第十三条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长期有效,并实行年度确认制度,逾期未进行年度确认的登录产品将自动退出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证书持有人在年度有效期满30日前,收集登录产品当年的产品品种、生产地域、生产规模、年商品量、营养品质特征、主要生产单位等年度信息,自行登录电子信息系统申请年度确认。自获证之日起,每3年(每隔2年)提交一次独特性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报告。因品种或生产方式调整导致独特性营养品质特征发生明显变化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及时提交新的独特性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  年度确认电子信息经地(市)级工作机构审核和省级工作机构确认后,电子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年度确认文书,由证书持有人自行下载打印。省级工作机构按季度将本地区、本行业的年度确认信息报国家中心备案公告。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原件与年度确认文书共同作为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登录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产品辖区内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经证书持有人审核同意,可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字样。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优质农产品)工作机构加强对获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的跟踪管理。县级工作机构加强对获证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的日常巡查,地市级工作机构结合年度确认工作,开展现场核查和检查督导。省级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本行业获证产品的跟踪检查和独特营养品质稳定性跟踪评价。国家中心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独特营养品质跟踪稳定性抽检工作。独特营养品质稳定性跟踪评价和跟踪抽检报告可用于年度确认。 

  第十七条  获证产品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不再符合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登录条件的,由省级工作机构确认后以正式文件报国家中心注销名录,收回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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